执行主任
崔良新律师自 2009 年执业至今,现任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,同时担任合肥市庐阳区、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领域仲裁员,也是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法学实务课程特聘讲师。先后为顺丰快递、长丰县教体局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擅长合同审查、企业重大法律事项处理、员工法律培训以及各类合同纠纷诉讼业务。
崔良新律师深耕企业全维度法律顾问、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,年均审查合同 2000 余份,办理过多起标的超千万的建设工程等重大商事案件,在建设工程纠纷、民间借贷、买卖合同等各类合同类争议案件中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,善于搭建完整证据链条、精准设计诉讼请求,灵活运用诉讼、诉调衔接 + 司法确认等多元方式实现当事人合法债权,以下为部分脱敏版合同商事纠纷案例:
经典商事合同纠纷案例
案例一: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纠纷(实际施工人维权,诉调 + 司法确认)
钮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消防收尾工程,工程完工交付后被拖欠工程款,还垫付部分工程税金。崔良新律师将发包人、转包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一并列为被告,整理合同、施工资料、付款及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,主张工程款、逾期利息、返还垫付税金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。本案通过诉调调解达成分期付款和解,同时设置逾期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强制执行的加速到期条款,并完成司法确认。当事人不必经过完整庭审,就实现大部分工程款回款,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,有效降低后续执行风险。
案例二: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(一审全额胜诉)
某门窗装饰公司完成安置小区门窗分包工程,决算后总包方拖欠剩余工程款。总包以合同 “背靠背” 付款条款、未开具全额发票、工期延误为由拒绝付款。代理过程中,律师抗辩:背靠背条款约定模糊,总包无法举证发包方欠付工程款;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,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;工期问题未提起反诉,不能对抗付款义务。同时区分结算款、质保金分别确定利息起算时间,同步申请财产保全。最终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求,判决总包付清全部欠付工程款并承担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、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。
案例三: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民间借贷纠纷,判决个人与公司共同偿债
朱某以个人名义向投资公司借款 300 万元,钱款实际用于其控股汽配城投资公司的项目,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却始终没有完成过户履行。律师代理后认定案涉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,房屋未过户则原有借款债权仍然有效,依据法律规定,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但款项用于企业经营,可要求个人和企业共同还款。最终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、确认利息以及起诉后的逾期利息,当事人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。
案例四:买卖合同货款纠纷(被告缺席审理,全额回款)
设备供货方完成供货,采购方拖欠剩余货款,原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的高额逾期违约金。考虑该违约金标准司法实践中大概率会被调低,起诉时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 LPR 四倍。依托销售合同、送货签收单、已抵扣发票、回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,被告缺席庭审放弃抗辩,法院全部支持我方诉求,判令被告付清全部货款,并按调整后标准支付逾期利息。
深耕合同、建设工程、买卖、民间借贷等商事纠纷,年均审查合同 2000 余份,办理多起千万级标的案件,擅长搭建完整证据链,灵活运用诉讼、诉调司法确认等方式,帮助客户高效实现债权,同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风控服务。